全国政协委员徐睿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25-03-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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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和事项日益增多,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更加繁重。

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睿霞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现实工作需要,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维护,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她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

(一)“案多人少”的情况比较普遍,农民工权益很难及时维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劳动者维权诉求难以及时核查处理,致使案件沉积。比如,某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原有20人,目前执法职能回归人社局机关,机关从事此项工作的仅有3人,2024年接收处办投诉举报线索13171条,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监察执法工作的缺位,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激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

(二)“事多人少”的问题较为突出,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涵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内容。由于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现有执法人员的精力重点集中在根治欠薪工作,无瑕顾及其他劳动权益的维权。比如,某县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2人,辖区内监管各类用工单位8.6万户,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已是捉襟见肘,在维护劳动者其他权益方面更是疲于应对,增加了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三)“治重防轻”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劳动纠纷矛盾不能够及时发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是关键,执法人员应主动服务企业,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据了解,目前各级具有执法资格、在机关内设机构从事监察执法的人员有6000余人,占改革前专职监察员总数的23%。面对全国1.7亿市场主体和4.02亿职工的维权需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负荷极大。有限的执法工作人员没有更多精力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主动巡查检查,只能优先处理投诉举报,导致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无法及时发现和化解,呈现“被动监察”的状态。

(四)“有责无人”的问题较为突出,劳动保障监察面临“无处安放”的困境。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撤销后,在地方行政机关编制总体压减5%调剂使用的情况下,执法权回归人社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无法“编随事走”同步划转,原有的工作人员大多分流至其他事业单位,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由原来每个县10至20人,锐减至2至3人,人均工作量剧增,回归机关成为“纸面”回归,实质“悬空”。此外,一些地方将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和人员转隶住建、综合执法等非人社部门,造成前端业务监管与后端案件执法脱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因此,徐睿霞委员建议,一是适当增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编制或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是将监察执法职能保留在人社系统,在各级人社部门组建劳动保障维权机构,建立辅助执法的参公单位,补充执法人员力量,切实提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水平。

三是加快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职能、规格及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机构编制标准,按服务监管对象数量、地域、环境等因素核定人员编制数。